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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2024-02-29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局秘(行)字第105300499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局秘(行)字第1133000822號函修訂
一、本小組設置目的:
為推動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人員派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總委員百分之四十。
(二)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局秘書室人員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局相關單位主管或局外學者、專家列席。局外學者、專家列席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要點依現況需要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