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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新聞局為提升流行歌曲水準,於民國75年開辦「好歌大家唱」活動,該項活動共舉辦3屆,由於各界之支持及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廣泛報導,普獲社會熱烈迴響。其後,為擴大該活動之參與面,並提升其地位,乃於77年底,開始籌劃設置「金曲獎」獎項,其間經多次邀請唱片業者、音樂界從業人員共同研商訂定「金曲獎獎勵要點」。79年1月6日,在各界殷切的期盼與鼓勵下,第1屆「金曲獎」終於順利舉辦。

 

前7屆「金曲獎」係為流行音樂所設立之獎勵活動,經前行政院新聞局多次檢討與改進,為使金曲獎成為國內音樂獎項的唯一與最高榮譽,並避免人力財力之重複浪費,自第8屆(86年)起將「唱片金鼎獎」與「金曲獎」二種活動合併辦理,重新設計獎項,除保留原有流行音樂外,並涵括了古典音樂、民族樂曲、地方戲劇、民族曲藝、口語說講及兒童樂曲等,另亦首次接受世界華人作品及大陸地區作品之參賽,並將個人獎部份區分為「流行音樂類」及「非流行音樂類」 。

 

為使「金曲獎」發展成為國際性音樂活動,前行政院新聞局修訂第9屆(87年)「金曲獎獎勵辦法」,取消參選者國籍或地區之限制,只要作品係於台灣地區首次發行者均可報名參選,並增設獎金,「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新台幣15萬元,「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新台幣10萬元,使該獎更具實質之獎勵意義。另外,「非流行音樂類」一詞因引起一般人誤解為不受歡迎的音樂類別,前行政院新聞局爰於90年(第12屆)起改為「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為尊重各族群的音樂創作,及為解決愈來愈多的心靈音樂、世界音樂報名金曲獎無適當獎項可供參選的情況,前行政院新聞局特地召開諮詢會議,決定自92年(第14屆)起將原有的「最佳方言男、女演唱人獎」取消,增設「最佳台語男演唱人獎」、「最佳台語女演唱人獎」、「最佳客語演唱人獎」、「最佳原住民語演唱人獎」及「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至94年(第16屆) 為鼓勵本土音樂創作及因應市場發行趨勢,將原有之流行音樂作品類「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增設「最佳國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最佳台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最佳客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及「最佳原住民語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另在流行音樂作品類「最佳演唱新人獎」方面,增設「最佳國語演唱新人獎」、「最佳台語演唱新人獎」、「最佳客語演唱新人獎」及「最佳原住民語演唱新人獎」等4個獎項。以加速提昇台語、客語及原住民語流行音樂的創作環境與能見度,並鼓勵從事該三語言流行音樂創作者製作屬於自己風格的音樂,希望藉以保存台灣音樂文化、獎勵資優新人,並提供多元音樂文化發展空間;惟由於當年新增之4項新人獎參賽作品甚少,為提昇台灣整體音樂發展層次,乃於95年(第17屆)合併改設「最佳流行音樂演唱新人獎」。

 

95年(第17屆)為獎勵全新創作歌曲之整體表現,曾經在86年(第8屆)取消的「最佳年度歌曲獎」,在流行音樂類重新設置該獎項,另為因應影音複合之多媒體型態迅速發展,出版發行型態之改變,開放傳統暨藝術音樂類「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受理CD以外之DVD及VCD型態作品之參賽,惟仍以「音樂」為主要之評審標的。

 

96年(第18屆)為因應網路音樂之發展趨勢,將流行音樂分為演唱類及演奏類,並於演唱類增設「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演奏類增設「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獎勵製作人。另為獎勵未入圍但具有特色之優秀作品,分別於流行音樂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各增設「評審團獎」,以獎勵具有創意之音樂作品。

 

97年(第19屆)金曲獎以傳統暨藝術音樂類變革最多,該類獎項除參賽作品得以CD之型態報名外,首次開放影音光碟型態之DVD或VCD亦得以參賽,惟仍以「音樂」為主要評審內容;另增設「最佳編曲人獎」及「最佳傳統音樂詮釋獎」,並將原有之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及最佳民族樂曲專輯獎合併,改設置「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希望能更符合大家對金曲獎的期望,以及達成獎勵的目的。至於流行音樂演唱類將「最佳新人獎」更名為「最具潛力新人獎」,並放寬報名資格;流行音樂演奏類增設「最佳作曲人獎」,並開放該類音樂錄影帶亦可報名角逐「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此外,第19屆金曲獎首次於流行音樂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分別設置「特別貢獻獎」。

 

98年(第20屆)金曲獎流行音樂類之評審作業大幅增加評審人數40人,並採兩階段線上評分方式進行,另亦首次提供評審委員以線上審聽機制,以符合賞聽音樂之時代潮流。


99年(第21屆)金曲獎為推動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將各音樂產業鏈納入輔導或獎勵對象,於流行音樂類及傳統暨藝術音樂類,均增設「最佳專輯包裝獎」,以獎勵專輯封面及內頁資料的整體創意風格。

 

101年(第23屆)由於政府組織改造,金曲獎業務由前行政院新聞局劃分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第23屆金曲獎為文化部第一次主辦之頒獎典禮。


102年(第24屆)金曲獎將「特別貢獻獎」推薦報名時間延後,並放寬「最佳音樂錄影帶獎」之參賽資格,凡專輯作品於於前一年發行,但音樂錄影帶於次一年度公開發表者,得參賽規定,以鼓勵音樂產業拍攝優良之音樂錄影帶作品。
 

103年(第25屆)金曲獎傳統暨藝術音樂類業務移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辦理。


104年(第26屆)金曲獎為鼓勵出版業者錄製優良之錄音專輯並表揚幕後優秀之錄音、混音及後製等工作人員,增設「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及「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


105年(第27屆)金曲獎首度開放僅作數位發行之單曲作品報名最佳年度歌曲獎。


106年(第28屆)金曲獎增設「年度專輯獎」,受理不拘語言類型之演唱專輯;全面開放數位發行之作品參賽,及鼓勵參賽作品取得「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RC),保護著作權益。


108年(第30屆)金曲獎修訂「最佳專輯裝幀設計獎」名稱為「最佳裝幀設計獎」,開放流行音樂作品以不同載體製作物參賽,如:CD、EP、黑膠、USB等。


109年(第31屆)金曲獎修訂「最佳樂團獎」之定義、「最佳單曲製作人獎」報名規定、新增報名歌手獎者應至少3首單曲(含3首)方具報名資格。


110年(第32屆)金曲獎修訂「最佳演唱組合獎」之定義、修訂「最佳音樂錄影帶獎」獎項名稱為「最佳MV獎」、修訂國語獎項為「最佳華語專輯獎」、「最佳華語男歌手獎」、「最佳華語女歌手獎」;增設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新增報名「最佳樂團獎」、「最佳演唱組合獎」者應至少3首單曲(含3首)方具報名資格。


111年(第33屆)金曲獎因應雲端化及無紙化趨勢,有關音檔、影像之報名資料繳交方式為雲端上傳。


112年(第34屆)金曲獎修訂「年度歌曲獎」、「最佳MV獎」定義;新增同張參賽作品應就流行金曲或傳藝金曲擇一報名。


113年(第35屆)金曲獎修訂「年度歌曲獎」獎勵對象及獎勵方式;修訂特別貢獻獎提名方式及增訂性平條款;擴大評審團人數,並在初審階段採分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