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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1-22

硬地音樂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局音(推)字第10430002052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拓展硬地音樂表演者及音樂作品之市場商機,鼓勵硬地音樂多元行銷,促進硬地音樂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案執行期間及類型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及成果報告書應於申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間執行完畢。

本要點依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或成果報告書所載行銷地區之不同,分為下列三種補助類型:


(一)臺灣地區類: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為行銷地區者。

(二)海外地區(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類:以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城市、國家為行銷地區者。

(三)臺灣及海外地區類:以前二款規定之地域範圍為行銷地區者。


 

三、申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ㄧ,且最近二年內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從事製作、發行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或從事經紀、聘僱硬地音樂歌手、樂手或樂團之法人(不含外國自然人、法人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或非法人團體、商號。

(二)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硬地音樂樂團。

(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硬地音樂表演者。


 

四、補助金額度

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行銷地區之補助類型擇一申請,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每一申請案以獲補助一次為限。補助金額度上限規定如下:


(一)臺灣地區類: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海外地區類: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臺灣及海外地區類: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五、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以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為限,除人事費、購置設備、器材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外,包括但不限於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行銷宣傳、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上述住宿費補助金額不得逾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六、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文件、資料及相關佐證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之證件、資料:


1.申請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繳交:


(1)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及團體、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2)與參與計畫之硬地樂團、表演者(以下稱演出者)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等,演出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演出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演出者為個人者,應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參與計畫之硬地樂團、表演者之音樂表演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且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案行銷之硬地音樂)。


2.申請者為樂團者,應繳交:


(1)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2)樂團之音樂表演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且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案行銷之硬地音樂)。


3.申請者為硬地音樂表演者,應繳交: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者之音樂表演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且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案行銷之硬地音樂)。



(三)企畫案(格式如附件二,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團隊簡介、行銷地區、完整行銷宣傳樂團、表演者及其音樂作品之計畫、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補助金補助項目及金額、預期效益及預計達成之具體績效指標【例如:活動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團隊簡介、行銷地區、完整行銷宣傳樂團、表演者及其音樂作品之計畫、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補助金補助項目與金額、達成之效益及具體績效指標之證明【例如:活動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及其他經濟效益】)。

(四)經費預估表(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應檢附全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如附件四)。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八、評審小組及其職務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相關佐證資料不符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審查標準及權重:


1.企畫案或成果報告書內容之影響力、發展性(例如受推介歌手或樂團之發展潛力、行銷之音樂作品、執行成果帶動音樂產業發展之潛力等)占百分之四十。

2.行銷效益(計畫執行預期或已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證明)占百分之四十。

3.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六)第四款評審小組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七)評審委員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九、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督導與考評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如下: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本局其他之補助。

(三)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

(五)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執行企畫案內之各項目及活動,均無侵害他人著作及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應擔保配合本局未來相關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作為補助案效益之後續評估依據。

(七)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局之監督。

(八)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執行企畫案內之各項目及活動,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內容涉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ㄧ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