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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國內流行音樂於音樂展演空間表演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0-05-07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新版三字第0990420232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新版三字第0990420528Z號令修正第三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國內流行音樂於音樂展演空間表演,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民間表演團體或個人工作室。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提供音樂展演空間之商號。


 

三、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一)獲補助申請案以二名為限。

(二)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間,以流行音樂演唱會之型式,至少於五個音樂展演空間(live house)演出十個場次,每場次應不得少於三小時,且日期應不相同。

(二)應聘請至少四組(個人或團體均可)曾獲金曲獎、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得獎,或曾於法國坎城MIDEM唱片展表演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參與至少五個場次演出。


 

五、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除申請表及應繳交證件各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


(一)申請書(格式詳附件)。

(二)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


1、活動企劃(應符合第四點之規定):執行團隊簡介、各場次舉辦之方式、時間、地點、節目名稱、內容、表演者簡介(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執行方案、預估效益分析及經費配置等。

2、行銷企劃(應以推薦金曲獎及補助活動為宣傳主軸,設計富創意、能吸引民眾參與之行銷方式,並應以音樂觀光行程之概念進行規劃):執行團隊簡介、音樂觀 光行程時間、地點及內容規劃、依九十九年度金曲獎主視覺設計之文宣品初稿及其製作數量、運用規劃、行銷策略(含跨界合作方式)、執行方案、預估效益分析及 經費配置等。


(三) 應繳交證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各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

2、表演者之同意書及其符合第四點第(二)款之證明。

3、表演者有外籍人士時,應另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4、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或活動企劃、行銷企劃未依前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止。

(二)交付方式:

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B棟二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國內流行音樂於音樂展演空間表演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出版事業處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期限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活動企劃、行銷企劃是否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內容規劃,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經依第五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及本局遴聘專家與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執行。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審查項目及權重:


1、活動企劃內容及創意性30%

2、行銷企劃內容及創意性30%

3、預估效益分析20%

4、經費配置合理性20%



 

八、補助金結算之申請及結算標準:


(一) 補助金結算之申請: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所載補助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結案報告、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活動費用支出明細表及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獲補助者有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者,應詳列其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補助金結算之標準


1、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應依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本局實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2、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結算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3、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補助金,達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時,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時間、地點出席本局召集之會議,並依會議決議辦理。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次依核定補助金上限之十分之ㄧ減少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